ACPA
一部美国法律,允许商标持有人在联邦法院起诉网络抢注者,是 UDRP 之外的另一途径。
发表于 2026年6月22日作者 Namefi 团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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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CPA(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,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),也称"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",于 1999 年作为《兰汉姆法》(15 U.S.C. § 1125(d))的一部分颁布,赋予美国商标持有人在联邦法院起诉网络抢注者的权利,而非仅依赖更快捷但受合同限制的 UDRP。原告须证明被告注册、交易或使用了与其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混淆的域名,并具有恶意牟利意图。法院依据九项法定因素评估恶意,涵盖注册人对该名称的先期使用情况、是否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,以及与商标的近似程度等。ACPA 的独特之处在于:当注册人不在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时,允许商标持有人对域名本身行使对物管辖权,法定赔偿金额为每个域名 1,000 至 100,000 美元,由法院自由裁量。
相关关键词
- ACPA
- 反网络抢注
- 美国商标法
- 域名争议
- 联邦法院